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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改工信和科技商務局、縣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
《浮山縣關于建立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和核定燃氣企業配氣價格的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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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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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縣關于建立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和核定燃氣企業配氣價格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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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天然氣價格改革政策,進一步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確保天然氣的安全穩定保供,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改委令第7號)、《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山西省定價目錄》(晉發改規發〔202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地方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降低企業用氣成本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859號)、《山西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天然氣配氣價格和終端銷售價格管理降低企業用氣成本的通知》(晉發改商品發〔2020〕28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以及周邊市縣天然氣配氣價格情況,制定此方案。
一、價格聯動機制
(一)聯動范圍
浮山縣范圍內,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與燃氣企業采購價格(含運輸費用)實行聯動。終端銷售價格分為居民用氣價格和非居民用氣價格。采購價格原則上按照縣區域內所有燃氣企業(同一經營層級)采購的全部氣源加權平均價格確定,包括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LNG)、壓縮天然氣(CNG)等,不區分是否執行政府指導價。采購的天然氣區分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時,采購價格區分居民用氣采購價格和非居民用氣采購價格確定。
(二)聯動方式
聯動可采取2種方式,一是終端銷售價格與上期實際采購價格聯動;二是終端銷售價格與當期預測采購價格聯動。
按實際采購價格聯動時,要嚴格審核燃氣企業購氣合同和發票,根據企業實際發生的采購成本計算采購價格。該聯動方式一般適用于氣價相對平穩,聯動周期較長的情況。
按預測采購價格聯動時,要根據燃氣企業已簽訂合同明確的未來天然氣購進數量、價格情況和往年同期用氣需求情況等,對采購價格進行合理預測。同時建立偏差校核機制,即預測采購價格與實際采購價格的差異,納入后期聯動統籌考慮。
(三)聯動周期
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原則上按半年或季度聯動。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按半年或一年聯動。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原則上應在非采暖季公布。
(四)聯動公式
1.首次建立聯動機制時,終端銷售價格可按如下公式確定:
終端銷售價格=加權平均采購價格+配氣價格。
配氣價格是指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包括延伸至農村的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配氣價格分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和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
2.機制建立后,調整終端銷售價格按如下公式確定:
終端銷售價格=上期終端銷售價格+價格聯動調整金額。
價格聯動調整金額=(本期加權平均采購價格-上期加權平均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金額及偏差金額。
供銷差率可按《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要求執行,即原則上不超過4%。
3.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時,以階梯氣價的第一檔價格作為聯動的終端銷售價格,第二檔、第三檔價格按原各階梯價格(1:1.1:1.3)比例確定。
(五)聯動幅度
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上調堅持平穩從緊原則,避免過度增加居民用戶負擔,原則上單次上調不超過0.50元/立方米,高出0.50元的未調金額納入后續聯動周期累加或沖抵。
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下調和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不設幅度限制。聯動調整時,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額小于0.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額小于0.10元/立方米時,當期可不作聯動調整,納入下一聯動周期累加或沖抵。
(六)聯動程序
首次建立價格聯動機制,要依法依規履行聽證等相關程序。依據已生效的聯動機制調整價格時,可不再開展定價聽證等程序,在已明確的聯動幅度內,價格主管部門可按機制直接調整終端銷售價格。
1.啟動聯動機制。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氣源采購價格情況、社會各方面的反映以及價格執行期限等,適時啟動聯動機制。
2.測算聯動后的價格。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聯動公式,依據燃氣企業的氣源價格,計算聯動調整后的終端銷售價格。
3.作出調整價格的決定。終端價格上調、居民用氣終端價格上調幅度不超過0.40元/立方米時,由價格主管部門直接作出調整價格的決定。居民用氣終端價格上調超過0.40元/立方米時,價格主管部門需報請縣政府同意后,作出調整價格的決定。
4.公布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在機關門戶網站公布調整價格的決定,公布和執行的間隔時間應不低于10天。燃氣企業同時要通過發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廣泛告知用戶。
(七)實行價格信息公開
燃氣企業要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按時報送采購的所有天然氣價格信息,并在企業門戶網站、公眾號或營業場所定期公開。價格信息主要包括購氣來源、購氣數量和采購價格。對拒不公開或虛假公開的,可視情采取約談、通報、減少價格上調或加大下調幅度等措施。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銷售價格,應通過機關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
(八)探索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探索建立標桿采購價格等激勵約束機制,推動燃氣企業積極優化采購渠道、降低采購價格。標桿采購價格可參考鄰近區域(或其他氣源結構相似區域)的燃氣企業平均采購價格確定。當實際采購價格高于標桿采購價格時,高出部分不疏導;當實際采購價格低于標桿采購價格時,低出部分由燃氣企業與用戶分享。
(九)特殊情況
1.當采購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公允價格時,可不予聯動或降低聯動標準。當市場價格持續大幅上漲,可能對居民正常生活和經濟平穩運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時,可暫時中止聯動。
2.聯動上調價格幅度較大時,可分步實施聯動,未聯動額放在之后聯動周期中累加或沖抵。居民氣價歷史積累矛盾較大時,可先明確調整目標,分幾個周期逐步實施。
3.配氣價格調整時,終端銷售價格相應調整,不受聯動機制限制;依據國家和省其他政策規定調整天然氣價格的,不受聯動機制限制。
(十)其他事項
1.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氣需求,對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特困人員、孤兒家庭、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對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其他部門認定應享受優惠政策的家庭,生活和采暖用氣均按階梯氣價的第一檔價格執行。
2.本著同城同價的原則,我縣定價權限管理范圍內的燃氣企業,由縣政府和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聯動機制,作出調整價格的決定。
3.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核定配氣價格
(一)成本監審結論
浮山縣發改工信和科技商務局對太原煤炭氣化(集團)臨汾燃氣有限公司浮山分公司的配氣價格進行了成本監審,核定該分公司2024年燃氣配氣價格單位定價成本為0.9964元/立方米。
(二)擬定配氣價格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地方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降低企業用氣成本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859號)文件關于非居民用氣購銷差價原則上不得超過0.80元/立方米規定及參考周邊市縣配氣價格,結合本縣實際,本著保障天然氣價格穩定運行的原則,擬定浮山縣天然氣配氣價格:即居民用氣配氣價格為0.6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為0.8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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