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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浮山縣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2025-01-24 來源: 浮山縣文化和旅游局
【字體:

各鄉鎮、縣直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現將《浮山縣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浮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浮山縣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全面提高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切實做好災前應急準備,及時有效地落實防災減災措施,最大程度地減少不可移動文物的災害損失,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

始終把預防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的各項準備工作。對各種可能引發自然災害的因素及時進行分析、預警。

(2)屬地管理

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實行屬地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浮山縣人民政府和浮山縣文化和旅游局對縣域內發生的自然災害負總責。浮山縣文化和旅游局在浮山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災前、災中應急和災后善后工作。

(3)快速反應

浮山縣文化和旅游局在浮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災害預警和快速處置反應機制,在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后或自然災害事件發生時,及時進入應急狀態,啟動相應預案,果斷采取

有效措施,在最短時間內控制事態,將危害與損失降到最低。

(4)依法處置

自然災害預防、控制及處置工作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山西省文物建筑構件保護辦法》、《山西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辦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西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山西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山西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山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文物主管部門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自然災害預防、災中應急處置、災后善后工作。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及職責

成立浮山縣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縣文物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總指揮:分管縣文物工作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文化和旅游局局長;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委統戰部、縣公安局、財政局、城建交通局、文化和旅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隊、各鄉鎮。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進行調整。

工作職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縣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重要情況;研究、決定有關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事項;確定應急處置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有關部門實施響應行動;協調有關文物修繕、考古隊伍等專業機構參與文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決定本預案響應程序的啟動和終止;按照縣政府的指示做好其他應急工作。

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文化和旅游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文化和旅游局局長兼任。

工作職責:接到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開展調查,并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受損文物的應急性搶救保護措施和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處理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負責自然災害事件發生時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應急方案的具體執行及聯絡、信息溝通工作;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上報有關情況和信息;負責車輛、后勤的調度和安排;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并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負責文物自然災害事件應急處置的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2.2?應急工作組及職責

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處置設置綜合協調組、專業處置組、宣傳報道組、安全保衛組、技術專家組等應急工作組,參考如下: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縣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單位:縣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城建交通局、消防救援大隊等單位和事發地鄉鎮政府。

職責:負責傳達上級指示、文件精神;及時匯總、報告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協調、服務、督促各工作組工作,保障應急工作有序開展;做好現場各項救援工作決策和會商內容的書面記錄;承辦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專業處置組

牽頭單位:縣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單位:縣公安局、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隊等單位和事發地鄉鎮政府。

職責:收集匯總相關信息,開展技術研判,組織協調重要文物的搶救、保護工作,組織協調遇險人員的搜救工作。

3.宣傳報道組

牽頭單位:縣委宣傳部

配合單位:縣文化和旅游局、事發地鄉鎮政府。

職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文物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新聞報道,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

4.安全保衛組

牽頭單位:縣公安局

配合單位:縣應急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城建交通局。

職責:負責事故現場警戒、交通疏導、群眾疏散工作;為應急物資及應急人員運輸提供便利;做好交通管制及現場治安秩序維護工作。

5.技術專家組

牽頭單位:縣文化和旅游局

職責:負責為文物自然災害事件綜合研判、評估、應急處置、文物鑒定、文物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必要時參加現場應急處置及善后處置等工作。

應急指揮部在事故處置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及事故處置需要增設相關應急工作組,并確定其牽頭單位、配合單位及職責。

3.風險防控

縣文化和旅游局開展自然災害風險信息采集,對縣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辨識、評估,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機制和防控體系,防范化解風險和隱患。

4.監測和預警

4.1隱患監測與研判

縣文化和旅游局要及時收集獲取消防安全、天氣預報、氣象預警等信息,識別和研判災害性天氣可能對不可移動文物安全帶來的風險,對未來可能發展趨勢及影響作出評估。在災害性天氣來臨前,加強風險隱患排查管控,聚焦并列出風險清單(如研判可能出現消防安全、屋頂漏雨、墻體開裂坍塌、地基塌陷、建筑倒塌等文物安全問題),完善細化各類災害性天氣的預防應急措施。當出現預判可能導致文物突發事件的風險時,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報告。

4.2風險預警

根據我縣天氣預報和實際情況,由縣人民政府啟動自然災害事件響應,并發布應急響應通知。應急響應通知發布后,縣人民政府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主管部門。縣文化和旅游局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指揮下,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4.3預警解除

自然災害帶來的不可移動文物安全隱患或者現實危險已經消除,風險預警具備解除條件,由縣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預警,并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主管部門。

5.應急處置

5.1信息報告

(1)在接到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后或自然災害已經發生后,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及時采取措施,同時向縣文化和旅游局報告,并根據事態的發展及時續報;

(2)事態嚴重時,應同時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報告;

(3)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自然災害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單位名稱;

②已發生自然災害的簡要經過及人員傷亡;

③事件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可移動文物受損情況;

④現場處置情況、已經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⑤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報告原則

報告自然災害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事件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補報在初報基礎上進行;應按頻率進行階段性報告,例如每兩小時報告一次;應增加事件處置進展、調查情況、應對措施等內容。信息涉密的,需規范定密,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等信息,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報告。

5.2先期處置

5.2.1自然災害預警發布后

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后,縣文化和旅游局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根據自然災害預警級別及時組織應急處置隊伍,在自然災害發生前布置好防災減災設施。

預警信息發出后,先期處置包括:

(1)檢查已有防護措施,保證相關設施可良好使用,加強對文物重點部分的防護措施;

(2)調集防災減災裝備與物資,召集人員,準備隨時應對自然災害發生;

(3)及時疏散人員,避免人員傷亡;

(4)收集匯總信息,判斷自然災害可能會造成的危害,及時申請支援。

5.2.2自然災害事件發生初期

自然災害事件發生初期,縣文化和旅游局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控制事態發展,防止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縣文化和旅游局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及時組織相應救援隊伍,做好擴大應急準備。同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主管部門。

自然災害事件發生初期,先期處置包括:

(1)搶險遇難、遇險人員,控制事態蔓延擴大;

(2)封鎖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3)對自然災害危害情況進行初始評估,包括文物本體損失程度、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涉及范圍、危害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以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5.3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預警級別、危害程度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自然災害應急響應設定4級,由低到高分別為IV級、III 級、II級、I級響應。

自然災害預警發布后或自然災害發生后,根據響應條件啟動

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啟動過程一般由低級別向高級別遞增,當出現突發緊急情況和嚴重事態時,可直接啟動高級別響應。

5.3.1 IV級響應

發布藍色自然災害預警后,或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時,縣人民政府宣布啟動IV級應急響應。

配合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縣文化和旅游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關注掌握事件現場動態并按要求進行報告;

(2)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按上級要求進行信息發布。

5.3.2 III級響應

發布黃色自然災害預警后,或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時,縣人民政府宣布啟動III級應急響應。

配合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縣文化和旅游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關注掌握事件發展趨勢,及時把握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報告或續報;

(2)根據現場處置需要,調動各方應急資源及力量參與應急處置,按照各自職責權限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按上級要求進行信息發布。

5.3.3 II級響應

發布橙色自然災害預警后,或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縣人民政府宣布啟動II級應急響應。

配合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縣文化和旅游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強對災害波及的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重大關鍵基礎設施的排查,防范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2)加強應急宣傳報道,統一發布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并收集分析有關情況,做好輿論引導。

5.3.4 I級響應

發布紅色自然災害預警后,或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時,經縣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門評估,由縣人民政府啟動I級應急響應。縣文化和旅游局同時向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并按要求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在采取二級響應重點措施的基礎上,事發地文物主管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進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貫徹落實國家文物局、省委省政府領導的批示指示精神,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國家文物局工作組、山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省文物局應急中心的指導和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4響應終止

自然災害造成的影響得到有效控制后,縣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門按相關程序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后,縣文化和旅游局應當繼續跟蹤事件進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再次發生。

6.后期處置

6.1評估總結

(1)對于I級自然災害,縣人民政府及縣文化和旅游局應配合上級進行災害事件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的調查評估;

(2)對于II級、III級、IV級自然災害,縣文化和旅游局做好災害事件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的調查評估工作,并將調查報告以書面形式報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主管部門。

6.2善后與恢復

縣文化和旅游局應收集、匯總、核實應急處置信息,統一向社會發布,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根據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情況,提出善后處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必要情況下,可對文物直接進行搶救、保護。

7.保障措施

7.1裝備與物資保障

縣文化和旅游局應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和有關法律法規,做好

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應結合區域內各文物保護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自然災害應急工作所需應急物資、裝備的供應。

可根據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7.2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文化和旅游局應加強自然災害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防災減災專家庫,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文物防災處置技術、文物災害評估等提供人才保障。

7.3宣傳、培訓和演練

縣文化和旅游局應加強《山西省文物局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工作,公布值班電話,宣傳自然災害危害的預防、處置等常識,組織自然災害應急隊伍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體系協同配合和快速反應能力。

8.附則

8.1自然災害分級

根據我省自然災害種類的分布、影響程度和特征,本預案涉及的自然災害類型主要包括地震災害、氣象災害(暴雨、持續性降雨、暴雪、雷電、大風、沙塵暴、霜凍、冰雹等)、水旱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由地震災害或氣象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余震、斷裂帶等)等。

8.1.1 自然災害預警級別

根據自然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生的緊急程度以及發展態勢,山西省自然災害預警信號劃分為4級:IV級(一般)、III級(較重)、II級(嚴重)、I級(特別嚴重),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進行標識。

IV級包含的各種災害性天氣對文物發生破壞可能性較小;III級包含的各種災害性天氣對文物發生破壞可能性較大;II級包含的各種災害性天氣對文物發生破壞可能性很大;I 級包含的各種災害性天氣對文物發生破壞可能性極大。

自然災害預警信號和分級標準細則以氣象局、地震局等相關部門公布的信息為準。

8.1.2自然災害事件分級

本文中所指的自然災害事件,是指自然災害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并對不可移動文物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的事件。

根據不可移動文物在自然災害中的損壞程度為依據,將自然災害事件分為四個級別:

(一)一般自然災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自然災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動文物重要組成部分輕微損毀的;

(2)其他對不可移動文物周邊環境、風貌造成較大危害的自然災害事件。

(二)較大自然災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自然災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動文物重要組成部分中度損毀的;

(2)其他對不可移動文物周邊環境、風貌造成重大危害的自然災害事件。

(三)重大自然災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自然災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動文物重要組成部分嚴重損毀的;

(2)其他對不可移動文物周邊環境、風貌造成嚴重危害的災害事件。

(四)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動文物重要組成部分完全損毀或者消失的;

(2)其他對不可移動文物周邊環境、風貌造成毀滅性危害的災害事件。

8.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文化和旅游局應急中心辦公室組織修訂,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修訂: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應急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組織架構及其職責發生較大調整的;

(3)在自然災害實際應對或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

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4)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該修訂的其他情況。

8.3責任與獎勵

縣人民政府和縣文化和旅游局對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8.4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程序示意圖.docx

??????2.自然災害種類及衍生災害.docx

相關解讀:【圖解】浮山縣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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